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6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文永
泰森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岳宏 被上訴人即原告 郭勝雄 法定代理人 郭哲銘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12月1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納上訴費新台幣116,587元,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至102年12月27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