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2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更定其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政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簡字第2016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政佑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賴政佑因犯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1年度交上易字第2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93年10月18日執行完畢,刑滿後於97年5月10日,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20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尚未執行完畢),核該被告再犯罪情形與累犯之要件相符,是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又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依刑法第48條規定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賴政佑前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1年度交上易字第2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於93年10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復於97年5月10日,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201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但漏未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亦有前開刑事判決書乙份在卷可憑。則聲請人就受刑人前開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部分據以向本院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