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30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吳甫適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733元(即原告
請求變更分配表所得增加分配之金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
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