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9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搶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九○九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少連偵字第四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綜合調查證據之結果,認上訴人甲○○共同犯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罪之事實,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此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論上訴人以上開罪名,處有期徒刑壹年,已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情形。而上訴人就此部分被訴事實,先後於第一審偵審中及在原審自白不諱,上訴意旨指其在警訊中曾遭刑求,仍無解其刑責。至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情形,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表明,顯與法定上訴第三審之形式要件不符,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