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事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事聲字第6號抗告人 李秀琴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洋昇 間因108年度事聲字第6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9日本院更正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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