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 羅婉瑜 即兆旺企業社代理人 張玉康 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沈育儒┌─────────────────────────────────────────────────────┐│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財團法人台灣高爾│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兆旺企業社│91,665元│AE0000000│107年2月28日│││夫俱樂部│用合作社營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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