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790號原告 孫瑞得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 律師被告 葉貞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原告請求塗銷土地之預告登記,涉及原告就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此有最高法院10
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為參。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坐落高雄市○○區○○段○○號(面積25,9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0/1100)、23地號(面積4,5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0/1100)、24地號(面積8,9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0/1100)、25地號(面積4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0/1100)、26地號(面積3,
8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0/1100)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預告登記,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房交易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民國107年1月公告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00元、1,000元、400元,有高雄市公告土地現值查詢結果及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75,404元【計算式:(1,200元/㎡×25,970㎡×80/1100)+(1,000×元/㎡×〈4,553+8,962〉㎡×80/1100)+(40
0×元/㎡×〈401+3,831〉㎡×80/1100)=2,266,473元+982,909元+126,022元=3,375,4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46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1,296元,尚應補繳23,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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