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46號原告 蔡素琴 訴訟代理人 陳成泉 律師被告 林耀煌
林蔡玉梅 林雲祥 林巧溱 林雲彥 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被告 林叔儀 訴訟代理人 洪俊誠 律師
洪翰中 律師被告 林雲鵬
陳家銘 陳家豪 陳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尚有事證不明確,亟待調查,認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請原告訴訟代理人於開庭前提出坐落台中市太平區永豐段6、6之1、6之2、6之3、6之4、7、7之1、7之2、7之3、7之4、7之5、7之6、7之8、7之9、7之10、7之10、7之12、7之13、7之14、118、118之1、118之2、118之8、118之9、118之1
0、118之11地號等26筆土地最新第1類謄本、異動索引(自110年1月以後)、地籍圖謄本、地價謄本等到院供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