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0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裁判費,如未據聲請人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以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08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2月6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