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6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626號聲請人 鄭明仁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書記官郭盈呈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6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王仁茹 台灣土地銀行中港分行112年7月31日74,088元SC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