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6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6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616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書記官郭盈呈本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616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又泰畜牧場 林敏妹 林詠孺 111年5月25日112年2月28日7,700,000元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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