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6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6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615號聲請人雅景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書記官郭盈呈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6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方圓聯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張淑卿 三信商業銀行南門分行112年10月31日56,858元I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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