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6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6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617號聲請人 李丁福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書記官郭盈呈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61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中商務旅館股份有限公司98-NX-000004普通股118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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