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535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秀啟
訴訟代理人 甲○○
            號2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358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9月16日上午9時3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伍仟零肆拾玖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消費繳息總
查、歸戶基本資料查詢、本金應繳餘額表、消費明細表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前雖以書狀異議,惟未舉證以實其
說,且其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
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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