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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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36號原告 馮至疄 即甲○○被告乙○○即DANG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甲○○」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馮至疄即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甲○○於起訴後,本院前開判決宣示前之民國97年5月22日,已更名為馮至疄乙節,有原告所提其更名前後之戶籍謄本2件在卷可稽,惟本院前開判決正本仍記載原告之姓名為甲○○,是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書記官楊慧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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