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449號
原 告 協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奇峯
被 告 黃瓊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1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