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字第810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湖小字第81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建達
       林煒傑
被   告  薛平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貳仟陸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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