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736號
原 告即反訴被告 皂莢木文化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翊銓
訴訟代理人 張譽馨 律師
陳克譽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徐文德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 律師
複代理人 許卓敏 律師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
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反訴原告應於文到十日內,就下列事項以書狀表示意見,並
逕寄對造,若逾期未提出,本院得視為無證據提出或已無證
據調查之聲請:
反訴被告於106年9月15日到院之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援引證
人 蘇金龍 於本院證詞以證明反訴原告未向反訴被告提示系爭
本票請求付款,反訴原告有何意見?反訴原告是否有向反訴
被告提示系爭本票以請求付款?證明為何?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