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34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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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44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郁睿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WANDELLJACILAURYN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
538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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