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八六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聯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八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劉福來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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