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二0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駁回上訴之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三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判不得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既經本院判決將其上訴駁回,依法不得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蔡彩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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