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八四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乙○○
市○○路2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0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鄭傑夫法官蘇清恭法官許正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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