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310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310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周佳妍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簡榮宗 律師

蔡竣惟 律師

王智灝 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載「選任辯護人簡榮宗律師蔡竣惟律師王智灝律師」,應予補充更正。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 周榮堃 為被告周佳妍委任簡榮宗律師、蔡竣惟律師、王智灝律師為被告周佳妍之辯護人(本院卷第191頁),惟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未記載,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逸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昱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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