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310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周佳妍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簡榮宗 律師
蔡竣惟 律師
王智灝 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載「選任辯護人簡榮宗律師蔡竣惟律師王智灝律師」,應予補充更正。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 周榮堃 為被告周佳妍委任簡榮宗律師、蔡竣惟律師、王智灝律師為被告周佳妍之辯護人(本院卷第191頁),惟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未記載,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逸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昱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