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50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理人 張庭瑄 債務人 古坤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