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866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江麒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即 黃銘宗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銘宗之全體法定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二、繳交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提出債務人○○○即黃銘宗之繼承人有無向所屬法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法院所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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