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號聲請人蘭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民事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