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成彬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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