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抗告人 王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本文定有明文。抗告逾期者,為抗告不合法,原第一審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
44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109年度聲更一字第
1號駁回抗告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裁定,於109年7月7日送達抗告人住所,並經抗告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頁),是該裁定於斯時即生送達之效力。則自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本件抗告期間至109年7月17日即已屆滿,惟抗告人遲至同年月20日始提起抗告,有民事抗告狀上本院收狀戳足憑,已逾抗告期間,揆諸前揭說明,其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謝伊婕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