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0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0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0176號聲請人 陳雅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麗峰實業有限公司江玉嬌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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