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5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潘紀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育培郭懷恩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林育培、郭懷恩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求金額新臺幣520,000元如何計算?
三、請求依年利率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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