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79號原告巧活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健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654,19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7,3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6,83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