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66號原告統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武毅 原告與被告 江幸惠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25,0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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