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09號再審原告 蘇榮義 再審被告 程福來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字第223號(原審為本院89年度訴字第1699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09,250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32,8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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