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60號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原告與被告 郭復龍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8,8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