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54號原告日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興新 上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984,9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1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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