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江敏被告 王智成
宏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上1人之法定代理人 葉素琴 被告 謝曜駿
張秀鳳 潘懷宗 楊紫妍 翁明家 羅緣珠 謝佳良 黃美芳 李玉霞 謝佩君 李清雄 余忠勳 李瑞鵬 吳政龍 被告兼上1人之法定代理人 郭怡均 被告 湯子毅 被告兼上1人之法定代理人 湯慰祖
陳淑貴 被告 周煥庭
許鈞翔 被告兼上1人之法定代理人 許何秀琴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1年度簡上字第20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美彤
法官王沛雷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白瑋伶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