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72號債務人 劉霈謙 即 劉奕煌 代理人 黃蘭英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前固依消債條例第15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惟未於調解不成立之日即民國106年8月29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自無同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之適用,而應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徵收聲請費1,000元;又查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均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件:
1.債務人應說明本件最大債權銀行為何?並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2.債務人前於本院106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278號與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依消債條例為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債務人應說明最大債權銀行提供之還款方案(即協商後應繳協商總金額、每月應負擔之金額、利率、期數)暨其相關書面資料。又上開還款方案,債務人何以不能接受之原因。
3.債務人應提出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債務人於債權人清冊臚列玉山銀行房貸,請債務人釋明目前是否有依約繳納房貸?房貸每月繳款金額?該房屋係登記於何人名下?並提出該擔保土地、建物之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房屋貸款契約書、每月繳款證明或繳息單、土地建物異動清冊等相關資料。
5.債務人於聲請前二年必要支出中,陳報積欠合迪股份有公司(下稱合迪公司)、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車貸債務。債務人應陳報該車貸擔保之車輛為何人所有,並說明何以遠東銀行之債務種類勾選為無擔保債權。請債務人提出該擔保車輛之行車執照、照片。
6.債務人陳報積欠新鑫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屬有擔保債務,聲請人應說明係以何不動產(土地或建物)為擔保借款?該不動產所有權人為何人所有?擔保借款之原因為何?並提出房屋貸款契約書、每月繳款證明或繳息單為證。
7.債務人稱前任職於大都會衛星車隊業務副理,債務人應說明係因何原因遭雇主解雇,遭雇主解雇前每月薪資若干。
8.債務人陳稱現從事計程車職,請說明債務人除擔任計程車司機外有無其他兼職?如有,收入為何?並說明其從事計程車有無加入計程車隊?如有,所加入計程車隊名稱、每日工作時間為何?每月營業收入數額、營業支出數額及淨所得為何。
9.債務人固陳報聲請前二年內必要支出包括任意險保費,惟依其提出之保險費收據記載,該保險之被保險人為大山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大山公司)。債務人應說明為大山公司繳付保費之原因,及說明有何為其繳交保費之必要,並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之。
10.債務人應說明每月負擔未成年子女 劉珮彣 、 劉沂媗 扶養費各
為若干金額?
11.債務人應請說明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請提供建物第一類
登記謄本到院)?除配偶及子女外,有無其他同住家屬或親友(如有應載明稱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請詳載費用及分擔比例,並應提出支出單據供核)配偶如未分擔家庭生活開銷,請說明原因及提出相關事證。
12.債務人應說明最近五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若有,應提出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3.請說明債務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