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7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曾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陸仟捌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麗娟於民國93年05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93年05月24日起至96年05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05月21日止累計73,350元未給付,其中39,997元為本金、33,269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曾麗娟於91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元,約定自91年11月25日起至95年11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5月21日止累計24,275元未給付,其中10,774元為本金、11,376元為利息、2,12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曾麗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1年05月21日止累計109,249元未給付,其中48,806元為消費款、56,843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李俊毅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47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麗娟│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39997││5月22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曾麗娟│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0774││5月22日││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曾麗娟│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8806││5月22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