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14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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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1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拾月。
理由
一、刑法第2條第l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1罪係於95年7月l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l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l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l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l項,刑法第2條第l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日隆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A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6月罰 金新 │││││臺幣100000元│├────────┼──────────┼───────────┼──────────┤│犯罪日期│93年1月間起│93年1月間起│93年5月9日起至│││至93年5月8日止│至93年5月8日止│93年5月10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3年度毒偵字第418號│93年度毒偵字第418號│93年度偵字第1886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事│案號│93年度訴字第263號│93年度訴字第263號│93年度訴字第301號││實││││││審├──────┼──────────┼───────────┼──────────┤││判決日期│93年8月25日│93年8月25日│93年10月7日│││││││││││││├─┼──────┼──────────┼───────────┼──────────┤│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定├──────┼──────────┼───────────┼──────────┤│判││││││決│案號│93年度訴字第263號│93年度訴字第263號│93年度訴字第301號││├──────┼──────────┼───────────┼──────────┤││判決確定日期│93年9月13日│93年9月13日│94年03月14日│││││││├─┴──────┼──────────┼───────────┼──────────┤│││││││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備註│93年度執字第1225號│93年度執字第1225號│94年度執字第557號│└────────┴──────────┴───────────┴──────────┘
羈押93.5.10-93.9.12止共126日執行93.9.13-95.11.6止易勞95.11.7-96.2.25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受│├────────┼──────────┤刑││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6月│人│├────────┼──────────┤現││犯罪日期│93年5月9日起至│於│││93年5月10日止│臺│├────────┼──────────┤灣││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臺││年度案號│93年度毒偵字第418號│中│├─┬──────┼──────────┤監│││法院│臺中高分院│獄││最├──────┼──────────┤執││後│││行││事│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404號│中││實│││││審├──────┼──────────┤│││判決日期│95年4月20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台上字第451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年8月17日││├─┴──────┼──────────┤│││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第│││備註│1860號││└────────┴──────────┴──────────┘
無押執行95.11.30-106.5.29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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