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壢簡字第17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壢簡字第17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壢簡字第17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惠芬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8年度偵字第210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游惠芬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共肆罪,各處罰金新台幣伍萬元、陸萬元、柒萬元、捌萬元,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貳拾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應適用法條,除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審酌被告係在遭違建強制拆除後又在現地重起爐灶共計四次,無異與國家法令及執法機關挑戰、被告違法興築之面積、被告前三次並未主動拆除違建,若第四次亦不主動拆除,則勢須復行耗費國家公帑以代之拆除再向其求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且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1037號被告游惠芬女5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惠芬明知建築物非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違反規定擅自建造者,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又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不得違反規定重建,前於民國102年3月26日前某日,未依法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即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增建1層,高度4公尺、面積約30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物,經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於102年4月26日派員強制拆除;其後游惠芬仍未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基於違反建築法之犯意,於102年4月26日至102年6月4日前某日,在原處重建1至2層、高度約6公尺、面積約60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物,復經桃園市中壢區公所於102年6月4日派員前往上址稽查,旋經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於102年
7月22日派員強制拆除。
二、游惠芬仍未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而於102年7月22日至102年9月13日前某日,在原處重建3至4層、高度約12公尺、面積約25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物,復經桃園市中壢區公所於102年9月13日派員前往上址稽查,旋經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於102年9月30日派員強制拆除。
三、游惠芬仍未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而於102年9月30日至102年10月15日前某日,在原處重建4層、高度約3公尺、面積約20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物,復經桃園市中壢區公所於102年10月15日派員前往上址稽查,旋經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於102年10月28日派員強制拆除。
四、游惠芬仍未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而於102年10月
28日至102年12月25日前某日,在原處重建1至4層、高度約12公尺、面積約100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物,復經桃園市中壢區公所於102年12月25日派員前往上址稽查,始悉上情。
五、案經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游惠芬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桃園縣政府(後改制桃園市政府,下同)處理興建中違章建築稽查通知單、現場照片、桃園市龍潭區公所函、桃園市龍潭區違章建築查報單、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5年8月23日桃建拆字第10500394881號函、違規復建照片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罪嫌。又被告所犯上開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檢察官王遠志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魏郁如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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