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487號、109年度執聲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福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文福所犯公共危險等2罪,先後經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交通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7年09月17日│108年04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26881號│108年度偵字第1603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交易字第28號│108年度交易字第127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6月13日│108年11月2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交易字第28號│108年度交易字第1275號││判決├────┼────────────┼────────────┤││判決│108年07月17日│108年12月16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587號(│109年度執字第487號│││108年度執緝字第21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