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勞簡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簡上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李世緯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駿明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忠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楊宜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7年2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勞工法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