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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