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親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親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認領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親字第40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認領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上訴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書記官吳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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