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小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小字第130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告 賴美伶賴怡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區巷○路0○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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