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小字第130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區巷○路0○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