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57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57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575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七五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使用仿冒商標之香煙共參萬壹仟貳佰拾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九十四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二三八五號判決判處拘役二十日確定,甫於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又其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業經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分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前為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登記獲准(商標圖樣、註冊號數、指定使用商品範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或延展期間)內(詳如附表一所示)。亦明知其於九十五年一月間某日,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國」之成年男子,以每條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元至二百元不等之價格所購得之香煙(包括如附表二所示之香煙共三萬一千二百十包),均為未得上述商標權人等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該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竟仍基於販賣牟利之概括犯意,自購得之日起至同年月十一日為警查獲時止,將上開香煙陳列在臺北縣三重市重新橋下跳蚤市場內,以每條二百五十元至三百元不等之價格售予不特定人,藉以牟求不法利益。嗣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十六時三十分許,為警持本院開立之九十五年度聲搜字第六○號搜索票在臺北縣板橋市○○○街○○○巷○○弄○○號一樓及地下室及 趙麗茹 (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內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三所示之香菸共四萬七千一百三十包。案經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 曹忠文 、證人 劉旭東 之指述。
㈢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標註冊資料影本五份、日本香
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標註冊資料影本四份、瑞士商‧ 大衛朵夫 公司之商標註冊資料影本一份、英商‧雅達煙草有限公司之商標註冊資料影本二份、臺北縣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一份、查獲現場照片十二幀。
㈣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JTZ
0000000000號函、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臺菸酒菸字第○九五○○○一二四八號、新加坡商帝國菸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九十五年二月三日九十四年營字第二○四號、英美煙草臺灣公司九十五年三月七日之鑑定函各一份。
㈤本院勘驗筆錄一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十五份、勘驗照片十六幀。
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使用仿冒商標之香煙共三萬一千二百十包。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而刑法施行法亦於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增訂第一條之一。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且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一體之適用,不應一部分適用新法,一部分適用舊法。茲說明如下:
㈠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修正公布刪除,則被
告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於新法修正施行後,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之結果,應認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㈡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之最低度罰金刑,依修正前刑法第
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刑為銀元一元以上(即新臺幣三元),而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則規定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因此,比較新、舊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之規定,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㈢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而刑法修正施行前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行為時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規定(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修正刪除,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刑法修正施行前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三百元、六百元、九百元折算一日;而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綜合比較新、舊法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㈣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想像競合犯之修正,僅屬法理之明文化,非法律之變更。
㈤綜上全部比較結果,本件情形,顯以舊法規定較有利於被
告,揆諸上揭說明,應一體適用刑法修正前之規定,合先敘明。
四、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同時販賣附表二所示之香煙,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一行觸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又同時查獲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金臺灣」香煙,雖已由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取得商標權,然註冊公告日期為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一份在卷可佐,故被告於同年一月間販賣使用相同於該註冊商標圖樣之香煙,尚未構成何侵害商標權之犯行,是聲請書意旨認被告販賣上開「金臺灣」香菸部分,亦觸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尚有未洽,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分別有連續犯及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本院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為貪圖小利,販賣品質低劣之仿冒品,且數量甚鉅,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自非輕微,並誤導消費者對於該商標商品之正確認知,有損我國之國際形象,亦有危害國人健康之虞,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另考量被告於犯後已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使用仿冒商標之香煙共三萬一千二百十包,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宣告沒收之。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金臺灣」香煙並未侵害商標權,業如前述,如附表三編號二、三所示之「Davidoff」及「長壽淡煙」香煙,經送鑑定結果未侵害商標權,亦有前揭鑑定函等在卷可參;以上均非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美如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八十一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
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本件侵害之商標權│├──┬─────────┬────┬────┬──────┬──────┤│編號│商標圖樣│商標權人│註冊號數│指定使用商品│商標權期間│││(商標中/英文)││││(民國)│├──┼─────────┼────┼────┼──────┼──────┤│一││日本香煙│聯合商標│香煙、捲菸紙│自89/07/16起││││產業股份│00000000│、煙斗、濾嘴│至105/06/30││││有限公司│正商標│、煙管、煙盒││││││00000000│、煙架、雪茄│││││││切割器、煙袋│││││││、打火機、打│││││││火石、煙灰缸││││(MILDSEVEN)│││、火柴││├──┼─────────┼────┼────┼──────┼──────┤│二││同上│聯合商標│香煙、菸草、│自92/12/01起│││││00000000│菸、煙具、火│至102/11/30│││││正商標│柴││││││00000000│││││(圖樣)│││││├──┼─────────┼────┼────┼──────┼──────┤│三││同上│聯合商標│煙草、雪茄、│自84/04/01起│││││00000000│嚼煙、濾嘴香│至105/06/30│││││正商標│煙、香煙、煙││││││00000000│、煙絲││││(MILDSEVEN)│││││├──┼─────────┼────┼────┼──────┼──────┤│四││同上│00000000│香煙、菸草、│自92/08/16起││││││菸、菸具(非│至102/08/15││││││貴重金屬)、│││││││火柴││││(SILVERSTARLET)│││││├──┼─────────┼────┼────┼──────┼──────┤│五││同上│00000000│煙、煙草、煙│自75/07/01起││││││絲、捲煙、雪│至105/06/30││││││茄煙、嚼煙、│││││││濾嘴香煙││││(SEVENSTARS)│││││├──┼─────────┼────┼────┼──────┼──────┤│六││同上│00000000│煙、煙草、煙│自75/07/01起││││││絲、捲煙、雪│至105/06/30││││││茄煙、嚼煙、│││││││濾嘴香煙││││(峰/MI-NE)│││││├──┼─────────┼────┼────┼──────┼──────┤│七││同上│00000000│香煙、捲菸紙│自89/07/16起││││││、煙斗、濾嘴│至99/07/15││││││、煙管、煙盒│││││││、煙架、雪茄│││││││切割器、煙袋│││││││、打火機、打│││││││火石、煙灰缸││││(CASTER)│││、火柴││├──┼─────────┼────┼────┼──────┼──────┤│八││大衛朵夫│00000000│菸、菸草、生│自74/03/16起││││公司││煙、雪茄、小│至104/03/15││││││雪茄、香煙、│││││││菸絲、嚼煙、││││(DAVIDOFF)│││鼻煙││├──┼─────────┼────┼────┼──────┼──────┤│九││台灣菸酒│聯合商標│菸、菸草、香│自92/03/16起││││股份有限│00000000│煙、雪茄、煙│至101/10/31││││公司│正商標│斗、濾嘴、煙││││││00000000│灰缸、打火機││││(LONGLIFE)│││││├──┼─────────┼────┼────┼──────┼──────┤│十││同上│聯合商標│菸、菸草、香│自92/03/16起│││││00000000│煙、雪茄、煙│至101/10/31│││││正商標│斗、濾嘴、煙││││││00000000│灰缸、打火機││││(長壽)│││││├──┼─────────┼────┼────┼──────┼──────┤│十一││同上│聯合商標│菸、菸草、香│自92/03/16起│││││00000000│煙、雪茄、煙│至101/10/31│││││正商標│斗、濾嘴、煙││││││00000000│灰缸、打火機││││(圖樣)│││││├──┼─────────┼────┼────┼──────┼──────┤│十二││雅達煙草│聯合商標│煙、煙草、香│自86/03/01起││││有限公司│00000000│煙、打火機、│至101/10/31│││││正商標│火柴、煙斗、││││││00000000│濾嘴、煙嘴、││││(555圖樣)│││煙管、煙袋、│││││││煙架、煙盒、│││││││煙匣、煙罐、│││││││煙斗架、煙灰│││││││盤、煙灰缸、│││││││水煙斗、濾煙│││││││嘴、鼻煙壺、│││││││煙斗濾嘴、插│││││││煙斗、雪茄切│││││││割器、個人用│││││││捲香煙器、濾│││││││煙器、戒菸器│││││││、香煙及雪茄│││││││分裝供應盒、│││││││具有收集焦油│││││││裝置之煙嘴及│││││││其濾嘴││├──┼─────────┼────┼────┼──────┼──────┤│十三││同上│聯合商標│香煙、煙、煙│自89/08/01起│││││00000000│草、雪茄、菸│至102/05/31│││││正商標│絲、菸葉、紙││││││00000000│菸、打火機、││││(STATEEXPRESS)│││火柴、煙斗、│││││││濾嘴、煙管、│││││││煙袋、煙架、│││││││煙盒、煙匣、│││││││煙罐、煙斗架│││││││、煙灰盤、煙│││││││灰缸、水煙斗│││││││、濾煙嘴、鼻│││││││煙壺、煙斗濾│││││││嘴、插煙斗、│││││││雪茄切割器、│││││││個人用捲香煙│││││││器、濾煙器、│││││││戒菸器、香煙│││││││及雪茄分裝供│││││││應盒、具有收│││││││集焦油裝置之│││││││煙嘴及其濾嘴│││││││、煙斗通條、│││││││煙斗擱架、袖│││││││珍捲煙器、雪│││││││茄菸切刀││├──┼─────────┼────┼────┼──────┼──────┤│十四││台灣菸酒│聯合商標│菸、菸草、香│自92/03/16起││││股份有限│00000000│煙、雪茄、煙│至101/04/15││││公司│正商標│斗、濾嘴、煙││││││00000000│灰缸、打火機││││(GENTLE)│││││├──┼─────────┼────┼────┼──────┼──────┤│十五││同上│聯合商標│菸、菸草、香│自92/03/16起│││││00000000│煙、雪茄、煙│至101/04/15│││││正商標│斗、濾嘴、煙││││││00000000│灰缸、打火機││││(長壽/GENTLE)│││││└──┴─────────┴────┴────┴──────┴──────┘┌────────────────────────────────────┐│附表二:扣案之仿冒香煙│├──┬───────────────┬─────┬───────────┤│編號│品名│數量(包)│侵害之商標權│├──┼───────────────┼─────┼───────────┤│一│MILDSEVEN(ORIGINAL)│2660│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二│MILDSEVEN(舊包裝)│6690│如附表一編號三│├──┼───────────────┼─────┼───────────┤│三│SilverStarlet│590│如附表一編號四│├──┼───────────────┼─────┼───────────┤│四│SevenStars│200│如附表一編號五│├──┼───────────────┼─────┼───────────┤│五│峰│2250│如附表一編號六│├──┼───────────────┼─────┼───────────┤│六│Caster5│1790│如附表一編號七│├──┼───────────────┼─────┼───────────┤│七│Caster7│1280│如附表一編號七│├──┼───────────────┼─────┼───────────┤│八│Davidoff(SUPREME/紅色)│1790│如附表一編號八│├──┼───────────────┼─────┼───────────┤│九│Davidoff(CLASSIC/黑色)│1090│如附表一編號八│├──┼───────────────┼─────┼───────────┤│十│Davidoff(LIGHTS/白色)│4570│如附表一編號八│├──┼───────────────┼─────┼───────────┤│十一│長壽(CLASSIC/黃硬盒)│1940│如附表一編號九、十│├──┼───────────────┼─────┼───────────┤│十二│新樂園│4500│如附表一編號十一│├──┼───────────────┼─────┼───────────┤│十三│555(GOLD)│110│如附表一編號十二│├──┼───────────────┼─────┼───────────┤│十四│555(LIGHTS)│350│如附表一編號十三│├──┼───────────────┼─────┼───────────┤│十五│長壽尊爵(GENTLE)硬盒低淡煙│250│如附表一編號九、十四│├──┼───────────────┼─────┼───────────┤│十六│長壽尊爵(GENTLE)圓角包淡煙│1150│如附表一編號九、十五│├──┴───────────────┴─────┴───────────┤│合計:31210包│└────────────────────────────────────┘┌────────────────────────────────────┐│附表三:扣案之香煙(未侵害商標權部分)│├──┬───────────────┬─────┬───────────┤│編號│品名│數量(包)│備註│├──┼───────────────┼─────┼───────────┤│一│金臺灣│840│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註冊號數00000000商│││││標權於95/12/01始公告│├──┼───────────────┼─────┼───────────┤│二│Davidoff(MILD/金色)│980│送鑑定結果未侵害商標權│├──┼───────────────┼─────┼───────────┤│三│長壽淡煙(MILD/白軟包)│14100│送鑑定結果未侵害商標權│├──┴───────────────┴─────┴───────────┤│合計:15920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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