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60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145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7年3月24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
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壽燕法官陳啟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