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4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淑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訴字第540號),本院於102年6月19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誤繕之內容」部分,均應更正刪除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所示「更正前誤繕之內容」之部分乃係誤寫,因為在原判決理由欄第三項第(三)點已特別說明本案何以不論以累犯之理由,足見「主文欄」及判決末所引用刑事訴訟法第47條第1項關於「累犯」之條文,均顯為誤載,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刪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書記官黃鏽金附表┌───┬────────┬───────┬──────┐│編號│誤繕之內容│更正位置│更正方式│├───┼────────┼───────┼──────┤│1│累犯│判決主文欄│刪除│├───┼────────┼───────┼──────┤│2│第47條第1項│判決書理由欄末│刪除││││段所引用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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