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7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771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楊鎮愷

債務人 謝貴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陸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貳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二)新台幣壹拾萬貳仟柒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捌仟陸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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