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7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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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770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蔣靜萍
債務人 李金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陸仟壹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6,010元
11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345%
自112年1月30日起,按月以新台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
002
60,188元
112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345%
自112年2月8日起,按月以新台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